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有下列七种: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