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