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条

第三百条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