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三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零一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三百零一条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百条 目录 第三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