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九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