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立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