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罪犯居住地派出所,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