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九十一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拘役所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
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