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九十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九十条 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