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二百九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联系,予以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