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九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联系,予以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