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