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八十七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被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