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八十六条 负责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节 目录 第二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