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八十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居住地派出所予以监督。 第二百七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