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居住地派出所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