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二百七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