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八十一条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和拘役的罪犯,执行期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执行期满,看守所、拘役所应当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