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需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