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