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节 通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十节 通缉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原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