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节 通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十节 通缉 第二百五十四条 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第二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