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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七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九条 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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