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