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检查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记录以下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的起止时间,指挥人员、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检查的对象,检查的目的等;

检查过程。包括检查过程使用的工具,检查的方法与步骤等;

检查结果。包括通过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电子数据、等相关信息。

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