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检查电子数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或者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
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全程录像;
检查前解除封存、检查后重新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检查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或者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
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全程录像;
检查前解除封存、检查后重新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检查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