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保护在公安机关内部移交过程中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并按照以下方式核对电子数据:
核对其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正确;
核对封存的照片与当前封存的状态是否一致。
对于移交时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不正确、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状态不一致或者未封存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
核对其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正确;
核对封存的照片与当前封存的状态是否一致。
对于移交时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不正确、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状态不一致或者未封存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