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第六章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第四十二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现场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其中,对命案现场信息应当在勘查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录入… 第四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现场勘验笔录正文需要载明现场勘验过程及结果,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位置、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血迹分布、性状和数量以及提取… 第四十五条 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并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平面展开图、现场立体图和现场剖面图等。 第四十七条 绘制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四十八条 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四十九条 现场照相和录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五十条 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第五十一条 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现场勘验、检查原始记录可以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形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见证人应…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