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五十九条 现场勘验、检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执行扣押物品、文件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