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五十八条 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但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 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物品、文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可以强行扣押。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