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五十七条 提取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防泄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