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正文部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损伤、血迹分布、形状和数量等;

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扣押物品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第四十九条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平面展开图、现场立体图和现场剖面图等。

绘制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生、发现时间,案发地点;

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

准确反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痕迹、物证、成趟足迹、尸体、作案工具等具体位置等;

文字说明简明、准确;

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

注明测量方法、比例、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绘图人。

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现场照相和录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

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

现场照片贴纸上加注文字说明;

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