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勘验、检查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犯罪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保护电子数据和其他痕迹、物证。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复制有关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