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

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

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

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

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