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带《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发。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