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涉爆、涉枪、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身安全的,应当先排除险情,在保证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