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进行现场调查访问;
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与所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参与现场分析;
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进行现场调查访问;
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与所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参与现场分析;
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