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四章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与指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七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