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
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组织现场分析;
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
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组织现场分析;
决定对现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