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

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组织现场分析;

决定对现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