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