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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接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与… 第三十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接收,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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