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处理;
属于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
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党委政府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同意后退回;未能退回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向交办机关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