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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安民警被取消警衔、辞退等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

上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或者督察部门发现下级公安机关违规办理人民警察证,应当及时予以收缴,并由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