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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治工作、督察和纪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交由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保管: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等措施的;

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或者具有相应结论后,视情收缴、收回或者发还人民警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