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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对收回、收缴的人民警察证,应当及时对内卡作剪卡处理,并由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保密工作部门集中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