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八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行业公安局,根据本条令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五十条 本条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