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行业公安局,根据本条令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