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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奖励: 第四十四条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必要时,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四十五条 奖励撤销后,由原奖励批准机关收回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同时收回奖金。撤销个人奖励的决…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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