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七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休养活动。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功模民警培训和休养;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功模民警培训和休养结合实际组织开展。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