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七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 获得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有调离、退休、死亡等情况,其所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