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五条 奖励撤销后,由原奖励批准机关收回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同时收回奖金。撤销个人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