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四条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必要时,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